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案卷評查標準(3)
(三)審查決定(共21分)
1.告知和申辯(共5小項,每項1分,共5分)
行政執(zhí)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違法行為通知書,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
(3)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4)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額度;
(5)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名稱及印章。
2、聽證(共3小項,每項1分,共3分)
(1)依法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制作聽證通知書(通知書應注明當事人名稱、告知當事人權利、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主持人、通知時間、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行政執(zhí)法機關名稱及印章等);
(3)聽證筆錄制作規(guī)范(包括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內容、聽證人員簽名、聽證記錄人簽名、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等)。
3.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共2小項,每項3分,共6分)
(1)按行政處罰的法定批準權限進行審批;
(2)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有案件討論的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討論時間、地點、主持人、討論內容、討論結論及參加人簽名等。
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記載以下內容(共7小項,每項1分,共7分)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3)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jù);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名稱及印章;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四)送達和執(zhí)行(共3小項,每項1分,共3分 )
1.送達文書規(guī)范(直接送達的包括送達地點、送達時間、被送達人或見證人簽名、送達人簽名;其他送達方式的,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2.給予罰款的處罰應使用合法的罰款票據(jù);
3.沒收財物應有沒收財物的合法票據(jù)和物品清單。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