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專題刑法專題答案解析(6)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依此,題中C、D項的情形都已構成侵占罪。而A項中,王某并沒有合法持有該手機的行為,他是在獲得該手機之前就有非法占有的念頭的。侵占罪必須是合法持有后才產生非法占有的念頭,因而拒不交出的。所以,選項A不構成侵占罪。B項中服務員因為害怕被告發(fā)主動歸還,其行為已不屬于拒不交出的情形,故不構成本罪。
本題考查的是對侵占罪的認定。認定侵占罪的關鍵在于侵占罪必須是變合法持有為非法侵吞,行為人是將自己業(yè)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
(1)本條規(guī)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qū)別在于侵占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點,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yè)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還為標準。
(3)注意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關鍵在于行為主體是否為特殊主體以及行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實施的非法占有財物行為,同時,侵占行為的對象范圍也有所不同。
8.【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3條規(guī)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很容易知道A、B、C項正確。
根據(jù)《刑法》第30條和第193條的規(guī)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因此,D項正確。
本題主要考查單位犯罪,要注意構成單位犯罪必須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為限。
要注意法律規(guī)定的是單位犯罪,不是法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也包括單位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并不要求這些部門領有營業(yè)執(zhí)照。因此作為刑事訴訟被告人的單位,其范圍較民事訴訟主體更為廣泛,這也是刑法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的原因所在。
9.【答案】ABCD。解析:(1)選項A:對累犯不得判處緩刑是正確的,但法律并不禁止對暴力性犯罪判處緩刑。只要宣告刑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的,都可以被判處緩刑;(2)選項B: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3)選項C:有三種情況都可以撤銷緩刑:犯新罪、被發(fā)現(xiàn)漏罪、違反緩刑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4)選項D:被判處緩刑的人,并未執(zhí)行原判刑罰,因此不存在先減還是先并的問題。在撤銷緩刑后,直接以原判刑罰(而不是考驗期)和新罪或者漏罪并罰即可。
10.【答案】ABCD。解析:(1)選項A:不得被假釋的人在整個服刑期間都不得被假釋,而不是說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則可以假釋;(2)選項B:凡是犯新罪的,都要先減后并;(3)選項C:假釋考驗期滿的法律后果是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而不是不再執(zhí)行;(4)選項D:如果有特殊情況,要突破最低的服刑時間限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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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