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市直事業(yè)單位備考:公共基礎之刑事訴訟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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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審判的模式※※
所謂刑事審判模式,也可以稱為訴訟構造、訴訟模式、訴訟結構。是指控訴、辯護、審判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
訴訟史上很初出現(xiàn)的刑事審判模式為彈劾式審判模式,實行于奴隸制社會。隨著封建集權專制的形成,又出現(xiàn)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現(xiàn)代刑事審判模式大體上分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兩種,前者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后者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此外,還出現(xiàn)了兼采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優(yōu)點的混合式審判模式。
二、審判組織※※
(一)獨任制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的制度。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合議庭的審判長同樣的職權。
(二)合議制※※
合議制是指,案件的審判由審判人員數(shù)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了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可以采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采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
【關聯(lián)法條】
《刑訴法》: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應當是單數(shù)。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238條 很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三、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罰的原則。
【關聯(lián)法條】
《刑訴法》:
第22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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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