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考試:民法之善意取得
事業(yè)單位考試:民法之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則的體現(xiàn),故須有(不動產權屬登記錯誤或無權處分人占有動產之)權利外觀。善意取得以犧牲所有權之靜的安全為代價,保障財產交易之動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勵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權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而真正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消滅或者所有權上產生他物權負擔。②善意取得的債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對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須注意:2011年6月10頒布的《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guī)定,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為能力),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該買賣合同有效。在此強調兩點:①這一規(guī)定絲毫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機理與性質。善意取得仍為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仍為原始取得。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權的題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無效。
【例】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記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實施了無權處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時,保護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務由表見代理規(guī)則承擔。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出賣給丙,因缺少權利外觀(乙不是登記名義人),丙無善意取得可能。④強調: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