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事業(yè)單位招聘公基常識備考: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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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事業(yè)單位招聘公基常識備考: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民法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考點,尤其在2017年3月15日民法進行了修改,新的《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由于《民法總則》大多數(shù)的考生都不太熟悉,所以現(xiàn)就民法新增的部分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練習題:
齊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樣,在工地旁擺放一尊廉價購得的舊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買主。甲曾以5000元從齊某處買過一尊同款石雕,發(fā)現(xiàn)被騙后正在和齊某交涉時,乙過來詢問。甲有意讓乙也上當,以便要回被騙款項,未等齊某開口便對乙說:“我之前從他這買了一個貔貅,轉(zhuǎn)手就賺了,這個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為真,以5000元買下石雕。關于所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可向甲主張撤銷其購買行為
B.乙可向齊某主張撤銷其購買行為
C.甲不得向齊某主張撤銷其購買行為
D.乙的撤銷權自購買行為發(fā)生之日起2年內(nèi)不行使則消滅
【答案】B。解析:本題中乙構(gòu)成第三方欺詐,齊某在甲欺詐乙的時候齊某知道欺詐行為,并且在甲欺詐乙之前,甲已經(jīng)被齊某欺詐,符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故本題選B。
二、知識點分析: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分為四種,分別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很大的變動,所以現(xiàn)就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做詳細的分析:
(一)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例如:甲去商場購買電冰箱,由于營業(yè)員的疏忽,將一枚銅戒指誤當成金戒指賣給了甲,甲基于重大誤解購買了這枚戒指的行為符合法條規(guī)定構(gòu)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例如:甲將一個假文物以真文物的名義賣給了乙,甲采用的是欺詐手段,所以甲賣乙文物的行為符合欺詐構(gòu)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例如:甲將一個假文物以真文物的名義賣給了乙,乙回家后發(fā)現(xiàn)被騙于是想要找甲討回公道,在找到的甲的時候乙發(fā)現(xiàn)甲正在跟丙洽談賣另外一個假文物,乙于是想如果自己能促成甲和丙的合同自己就能拿回自己的部分于是還未等甲開口便主動跟丙說文物的升值空間很大,促成了甲跟丙的合同,該行為構(gòu)成第三方欺詐符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例如:1.一方欺詐:乙脅迫丙購買乙的東西構(gòu)成一方脅迫符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第三方欺詐:乙脅迫丙去買甲的東西構(gòu)成第三方脅迫符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注意:第三方欺詐和第三方脅迫的區(qū)別在于,欺詐當中甲必須符合知道或應當知道,而脅迫甲知道不知道即可。
(五)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例如:一孕婦馬上要臨盆,于是在路邊攔了一臺出租車,本來是20元的路程司機趁機要了200元,構(gòu)成顯失公平符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