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關于貪污罪與受賄罪的總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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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污罪:
《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jié),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394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nèi)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shù)額較大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
二、受賄罪:
《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例1】(單選)某甲在國家機關任職,某乙有求于他的職務行為,給某甲送上5萬元的好處費。某甲答應給某乙辦事,但因故未辦成。某乙見事未辦成,要求某甲退回好處費,某甲拒不退還,并威脅某乙如果再來要錢就告某乙行賄。對某甲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
A.受賄罪
B.詐騙罪
C.敲詐勒索罪
D.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
【答案】A
【解析】根據(jù)《刑法》第385條第l款的規(guī)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題中,某甲接受5萬元好處費后主觀上有為乙謀利的意思,但最終是否實際取得利益并不影響受賄罪的過程,故甲成立受賄罪。但某甲恐嚇某乙的行為并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原因在于甲已經(jīng)實際占有了財物。故正確答案為A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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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