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4)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fā)放,并根據本通則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權限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yè)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xù)。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guī)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yè)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