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考試試題(三)(10)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決定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聽證,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主持人簽名。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一)證據(jù)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
(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需要由本案調(diào)查人員調(diào)查核實的;
(三)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突然解散,尚未確定權(quán)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繼續(xù)參加聽證的;
(五)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聽證紀律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主持人簽名。
第六十一條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由主持人決定恢復聽證并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參加聽證的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經(jīng)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出聽證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聽證終止,應當在聽證筆錄中寫明情況,由主持人簽名。
第六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筆錄》!堵犠C筆錄》應當經(jīng)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六十四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結(jié)束后5日內(nèi)寫出《聽證報告書》并簽名,連同《聽證筆錄》一并上報本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guān)負責人。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