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考試試題(三)(4)
第十三條辦案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體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實,并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關于證據的規(guī)定;
(二)客觀事實;
(三)和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聯(lián)并對證明其違法行為具有實際意義的事實。
第十四條辦案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人的,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对儐柟P錄》制作完成后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
詢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辦案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第十五條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對于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聲像資料應當附有該聲像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七條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十八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guī)定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按規(guī)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十九條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出具載有鑒定結論的《鑒定意見書》。
第二十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一條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當事人一份。
第二十二條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交通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在7日內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