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事業(yè)單位申論熱點:婚姻法“24條”沒那么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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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法官將婚姻法“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稱之為國家一級法律錯誤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報道說,作為最早批評“24條”的法官之一,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稱“24條”為“癌癥性”的,是“國家一級法律錯誤”。(2月22日《中國青年報》)
近來媒體不斷報道一些離婚案件的受害者、因前配偶舉債受連累呼吁盡快廢除“24條”不難讓人理解,而作為一名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對該條款如此痛斥,以致將其說成“癌癥性”的、“國家一級法律錯誤”,還真是讓人大跌眼鏡。難道該條款真的如此不堪嗎?
查看該條規(guī)定,內容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亦即,只要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知道夫妻實行“AA制”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chǎn)生的債務都是共同債務。不論是誰經(jīng)手,都由夫妻共同償還,也不管未經(jīng)手方“不知情”還是“沒用于共同生活”等借口,都不是否認共同債務的理由。
之所以進行這樣的規(guī)定,是鑒于近年出現(xiàn)的一方舉債而把財產(chǎn)轉移到對方名下、利用假離婚逃債現(xiàn)象已經(jīng)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和社會道德。不管誰舉債也不管如何分割財產(chǎn)、進行財產(chǎn)轉移,都由雙方共同負責償還,則會使這種惡意逃債的行為無效,也因此有效遏制住了用假離婚方式逃債現(xiàn)象。有些“24條”的反對者就有對債務應當知情、想逃避責任之嫌。
不僅如此,與只是想找個伙伴不同,正常的婚姻都是想白頭偕老并同甘共苦、患難與共的。婚姻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配偶間的親密無間性和生活上不分你我的一體性,決定了夫妻做事不僅應當相互知情,一方也應當為對方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締結了婚姻,就意味著相互負責。不僅雙方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且由于雙方的收入共同構成家庭總收入,共同對生活負責,對子女負責,對各方的疾病、繼續(xù)教育、在外花費和其他單獨花費負責,即使是為單方親屬的花費也因為由一方的收入償還或買單而相應減損共同收入,實際上也是由雙方共同買單、共同承擔責任。所以,規(guī)定雙方共同償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經(jīng)手的債務,也是符合婚姻關系原理的。且不說,既然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于共同收入,就沒理由不根據(jù)對等原則把任何一方所負的債務視為共同債務。
無可否認,這種規(guī)定在強化了共同責任和保護了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也確實會使配偶不堪承受對方不當舉債之苦。問題是,對于正常的婚姻關系而非像“AA”制那樣附條件的婚姻關系,或者想離婚處于分居狀態(tài)的亞婚姻關系,夫妻本就應當相互忠誠、共同商量、一方對另一方的不當行為進行影響、阻止不說,如果什么事情也要雙方共同出面、共同認可才共同負責,不僅會帶來辦事效率低下、不便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根本不可能,也因為夫妻關系的無比親密性很難做到“?顚S”,以及無法防止雙方的意志隨時發(fā)生變化,致使單方債務與共同債務攪在一起,“?”與“公款”相互混用,甚至明為“?”,實為共同生活所用,還可能像一些故意逃避債務的情形那樣,以一方之名舉債,實則把權益轉給另一方。
如果否認“24條”,像建議的那樣夫妻共同認可才視為共同債務,盡管會有效保護一方不為另一方所累,卻會不可避免地損害債權人權益。相比讓相互負責和親密無間關系的夫妻為另一方受累,把負擔落在關系遠沒這種關系密切和負責能力的同學、朋友或普通債權人身上,無疑更不合理。兩害相權取其輕,相對而言“24條”是合理的。要在極其復雜的婚姻債務中做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就難免在保護了這種權益的同時誤傷另一種權益。這也是掛一漏萬、以不變應萬變的成文法的局限性表現(xiàn),是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在內都會有的弊端,并且是需要“24條”對其補充的原因。
克服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使規(guī)定盡可能精細化,盡量考慮到各種不同的情形。問題是,能事先考慮到的情形總是有限的,總會隨著社會發(fā)展出現(xiàn)一些立法時根本考慮不到的情形,致使“法律一制定出來就是過時的”。所以,要最大限度實現(xiàn)個案公正,僅僅寄希望于修法是不夠的,還需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賦予法官根據(jù)具體情況運用公平原則進行裁判的權力,以及相關法條在特定情形下產(chǎn)生不公正時有拒絕適用的權力。而那正是判例法的特點,也是德國、法國、日本等傳統(tǒng)制定法國家二戰(zhàn)后紛紛實行判例法的原因。通過“24條”的爭議和人們對公平正義訴求越來越高,也有必要考慮判例法建設問題了。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