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事業(yè)單位申論熱點:“相反判決”呼喚審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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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莉的丈夫為還賭債進行詐騙獲刑,留下巨額債務。徐莉也作為第二被告卷入3起借貸糾紛,其中2起由天津南開區(qū)法院審理,1起由天津?qū)幒訁^(qū)法院審理。但據(jù)澎湃新聞報道,同樣案情,兩家法院分別作出認定為個人債務、徐莉不承擔責任,認定為共同債務、徐莉與丈夫共同承擔責任的相反判決。
同樣的案情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很多人可能覺得荒誕,但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卻是難免的:不同法官因為考量因素不同、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判決有別實屬正,F(xiàn)象。
判決相互沖突,很多當事人會選擇上訴申訴。要讓“不到黃河不死心”的當事人服判,要有效消除同樣案件一個地方的法院判決有罪而另一個地方法院判無罪的亂象,避不開最高上訴制度。這或?qū)⒃黾幼罡叻ㄔ旱脑V累,卻是維護判決統(tǒng)一性的必需,也是其他國家大都實行最高上訴制度而非二審終審的原因。實行最高上訴制度,很多情況下也會節(jié)省司法資源。聶樹斌案其實就挺有反思價值。
期待這類個案喚起對審級制度與管轄原則的審視,催促其朝著更合理的方向改革。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