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事業(yè)單位申論熱點:辱母殺人案”僅僅是法律與倫理的撕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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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網(wǎng)絡(luò)上的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根據(jù)《南方周末》報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東發(fā)生了一起辱母殺人案。女企業(yè)家蘇銀霞借款后無法償清欠款,遭致辱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體等暴力催款行為。蘇銀霞的兒子于歡因無法忍受追債人對母親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亂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傷。2017年3月17日山東省淄博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同時,于歡還需賠償死者家屬30598.5元和傷者53443.47元。
隨著“辱母殺人案”一審判決書全文披露,案件的諸多細節(jié)也曝光于天下。蘇銀霞欠了當?shù)厣婧趫F伙頭目吳學占的高利貸,135萬元的借款,支付了184萬元本息,搭上一套70萬的房產(chǎn)后,仍未還清。被于歡刺死的杜志浩,光天化日之下,侮辱于歡的母親蘇銀霞逼迫其還債。而工友們報警之后,警察趕到,短短4分鐘之后,就離開了現(xiàn)場。據(jù)說民警當時丟下的話是,“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情急之下的于歡才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債人員。更富戲劇性的是,杜志浩曾撞死一個少女后逃逸,這事兒最后私了了,受害者家屬通過中間人收到了賠償金,但始終沒見過杜本人,交警的說法是,“抓不到人”。
來勢洶洶的輿論焦點集中在幾個問題上:第一,法律如何回應(yīng)倫理困局?面對侮辱自己母親的杜志浩,作為兒子于歡奮力反抗,于情于理有錯嗎?第二,出警人員到案發(fā)現(xiàn)場的4分鐘停留,究竟說了什么,干了什么?是不是導致事件升級的導火索呢?第三,當?shù)厣婧陬^目吳學占,放高利貸,利用不法手段催款為什么沒有人管?是誰在充當保護傘?第四,女企業(yè)家蘇銀霞為什么所迫,不得不向民間高利貸借款,當?shù)氐慕鹑谄髽I(yè)為什么不對民營企業(yè)房貸呢?有沒有涉及到當?shù)卣賳T的不作為?
層層扒皮,層層挖掘的背后,僅僅是法律與倫理的撕扯嗎?我看未必。從事件的起因,到事件的結(jié)果,如果僅僅局限在法律的條條框框中考慮是遠遠不夠的。此類案件暴露出的問題讓人觸目驚心。雖然二審尚未開始,雖然我們所有人無法真實的還原當時究竟發(fā)生了什么?但是面對如同滔滔江水,席卷而來的輿論,終究有人要站出來澄清真相,終究有人要給法律和倫理一個交代,終究有人要挨板子,終究有人要捍衛(wèi)公平與正義,捍衛(wèi)法律的權(quán)威。
需要站出來澄清真相的有三個人:第一個,政府官員。事件的起因是民間借貸,為什么民營企業(yè)家發(fā)展實體企業(yè)卻無法從正規(guī)的銀行貸款?當?shù)氐恼賳T有沒有不作為的行為;另外涉黑團伙頭目吳學占已經(jīng)被抓,究竟是誰在充當他的保護傘?第二個,出勤民警。當時有人報案之后,警察趕赴現(xiàn)場之后,為什么四分鐘就從屋子里出去,是勘察取證,還是甩手不管?當事民警需要站出來,說清楚事情的經(jīng)過。第三,一審判案的法官。對于于歡“辱母殺人案”的審判,作為法官依據(jù)的證據(jù)都有哪些?做出的量刑裁決是否妥當?
說實話,現(xiàn)在筆者很糾結(jié)。一方面筆者認為作為法官,審判終身追責制度已經(jīng)形成,沒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審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許沒有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倫理的角度,看著母親被侮辱,求助警察又無所作為,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債人又仿佛合情合理。
我們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讓我們每一個人都同情于歡的遭遇,因為這種同情源自于我們自身對安全感的渴望。我們又都是理性的人,畢竟中國是法治社會,司法的公正判決,包含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輿論向法律傳遞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應(yīng)該回饋給輿論條理分明,論證周嚴的法律推理。
法律與倫理不應(yīng)該成為對立的雙方,不應(yīng)該成為彼此撕扯的對象,因為二者有著相同的目標:讓有罪者受到懲罰,讓無辜者不致蒙冤,讓強梁不敢橫行,讓弱者獲得尊嚴。
(編輯:姜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