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民法之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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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農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謀求生存與發(fā)展的重要的生產資料,因而應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參加承包關系,獲得本集體所發(fā)包的土地之經營權的權利。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3.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4.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年到50年,林地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編輯:姜芃)